杜拜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杜拜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阿聯酋已與 114 個國家簽署雙重徵稅協定 (DTA)。
一般來說,阿聯酋簽訂的條約遵循經合組織示範條約條款,並根據示範條約附帶的經合組織指南進行解釋。
鑑於阿聯酋稅收法令的執行有限,該定義對於希望在阿聯酋開展業務的公司而言幾乎沒有實際意義。
阿聯酋目前沒有適用的預扣稅,因此根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申請減免可能不相關。

請參閱中國部分和台灣部分。

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阿聯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阿聯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轉到 A 部分。
如果您不是阿聯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阿聯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轉到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阿聯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阿聯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阿聯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阿聯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阿聯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阿聯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阿聯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阿聯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阿聯已與以下114個國家簽署了 DTA:

Albania Egypt Lithuania Serbia
Algeria Estonia Luxembourg Seychelles
Andorra Ethiopia Malaysia Singapore
Angola Fiji Maldives Slovakia
Argentina Finland Malta Slovenia
Armenia France Mauritania South Africa
Austria Georgia Mauritius Spain
Azerbaijan Greece Mexico Sri Lanka
Bangladesh Guinea Moldova St. Vincent & the Grenadines
Barbados Hong Kong Montenegro Sudan
Belarus Hungary Morocco Switzerland
Belgium India Mozambique Syria
Belize Indonesia Netherlands Tajikistan
Bermuda Ireland New Zealand Thailand
Bosnia and Herzegovina Israel Niger Tunisia
Botswana Italy North Macedonia Turkey
Brazil Japan Pakistan Turkmenistan
Brunei Jersey Panama Ukraine
Bulgaria Jordan Paraguay United Kingdom
Cameroon Kazakhstan Philippines Uruguay
Canada Kenya Poland Uzbekistan
China,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Republic of Portugal Venezuela
Comoro Islands Kosovo Romania Vietnam
Costa Rica Kyrgyzstan Russia Yemen
Croatia Latvia San Marino Zimbabwe
Cyprus Lebanon Saudi Arabia
Czech Republic Liechtenstein Senegal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阿聯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阿聯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阿聯征稅。

DT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阿聯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阿聯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阿聯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阿聯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阿聯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阿聯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阿聯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阿聯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阿聯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阿聯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4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阿聯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阿聯酋目前沒有適用的預扣稅,因此根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申請減免可能不相關。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阿聯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阿聯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阿聯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阿聯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阿聯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阿聯稅率。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阿聯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鑑於稅收法令的有限執行以及對國內常設機構定義的有限指導,目前尚不清楚該國的服務活動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構成常設機構。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阿聯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阿聯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阿聯沒有 PE(常設機構),
則將被視為非阿聯國內來源的收入,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阿聯稅務居民阿聯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阿聯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在阿聯酋沒有常設機構或賺取與其常設機構無關的阿聯酋來源收入的非居民可能需要繳納預扣稅(稅率為 0%)。

DTA-Q-90:        

如果 DTA 稅率高於阿聯的稅率,適用哪個稅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阿聯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阿聯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阿聯稅率。

DTA-Q-A0:        

阿聯稅務居民阿聯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阿聯酋目前沒有適用的預扣稅,因此根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申請減免可能不相關。

C 部分:

DTA-Q-B0:

作為投資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與阿聯簽定DTA,那麼當您有阿聯相關收入時,您的稅率是多少?

DTA-A-Q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0% (注 1)

股息 – 0% (注 2)

利息(貨款)– 0% (注 2)

特許權使用費 – 0% (注 2)

技術服務 – 0% (注 1)

專業服務– 0% (注 1)

:

  1.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不在聯邦一級或在任何單個酋長國對任何類型的服務付款徵收預扣稅。
  2. 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徵收預扣稅。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2年12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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